林州重机: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 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 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