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 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