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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林州重机林州重机(SZ:002535)2024-04-02 18:26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 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 事会的领导,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