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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联电子:关联交易制度
新联电子新联电子(SZ:002546)2024-04-12 20:22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0.5%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5%需审计评估,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13] - 拟进行应披露关联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4] 日常关联交易处理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金额履行程序,无金额提交股东大会[14]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条款变化或续签按新金额履行程序[15] - 众多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履行程序[15] 关联担保与表决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18]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9][21] - 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6] - 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大会[17]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0.5%及时披露[21] - 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5%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21] - 关联交易公告按深交所指引要求包含多项内容[21][22] - 认为披露有损利益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27]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原《关联交易制度》废止[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