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阳股份:关联交易规则
圣阳股份圣阳股份(SZ:002580)2024-04-19 20:14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不足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不足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议批准[1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 30 万元以上但不满足特定条件、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但不满足特定条件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3]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法人交易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3]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3]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3]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4]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及时披露外,还应审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4]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规则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9]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公司应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9] - 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21] 其他规定 - 公司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4] -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为其他资产,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24] - 公司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对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预计,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审议并披露[2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27] - 公司与关联人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9]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应履行披露及审议程序,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9]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按规则履行相关义务[29] - 公司控制或持股超 50%子公司与关联方交易视同公司行为[30] - 公司参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以交易标的乘参股或协议分红比例后数额适用规则[30]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32] - 规则对公司、董事会等具有约束力[34] - 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不足”等不含本数[34]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修订、补充与解释[34] - 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