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恩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国恩股份国恩股份(SZ:002768)2023-12-12 20:43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1]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1]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1]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与最近披露计划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5]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5]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不得超6个月[16]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12个月[17]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20] -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21]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2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6] -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公司应当控股[27]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27] -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8] 节余募集资金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等同意可使用;达或超10%,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8]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部分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9]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或超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9]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30]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14]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2]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3]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专项审计,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3] -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及时向深交所报告[34] 其他 - 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总股本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不适用风险投资规范[18]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8] - 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等多项要求[30]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