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0] - 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12]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3]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需通知保荐人等[11] -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不得将其存于其他账户[5]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多项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21]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22]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3]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3]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23]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6][27] 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2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20]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0]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9]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30]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可使用;达到或超过10%的,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0]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豁免履行相关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31] 募集资金监督检查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1]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5]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35]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3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3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5] - 公司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深交所[38] - 监事会应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39]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受处分或承担赔偿责任[39]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41]
环球印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