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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普光磁: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铭普光磁铭普光磁(SZ:002902)2024-04-29 11:54

子公司定义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能实际控制的公司[2] 资金管理 -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等垫支费用、拆借资金等[5] - 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检查并上报与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审查情况[9] - 公司需编制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9] -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12] 责任人规定 -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9] 审计与公告 - 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公告[11] 司法冻结与股东大会 - 经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申请对控股股东等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12]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2] 以资抵债 - 以资抵债资产不得是未投入使用或无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13] - 以资抵债定价以资产评估值或审计账面净值为基础,最终定价需考虑资金现值并不得损害公司利益[13]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回避投票[13] 违规处理 - 发现董事、高管协助侵占资产,董事会对高管警告、解聘,对董事警告,严重者提请罢免[15]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造成损失可追究法律责任[15]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及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5] 制度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1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修改[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