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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普光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铭普光磁铭普光磁(SZ:002902)2024-04-29 11:54

关联方定义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能实际控制的公司[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批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总裁(总经理)批准[14] - 公司拟发生2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总裁(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14]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14]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应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5] 担保审批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 公司为持有5%以下股份股东提供担保,相关股东需在股东大会回避表决[16] 董事会与独立董事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特定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如日常关联交易等[16]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19]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等交易,以额度计算,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9]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20][21]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同一交易标的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规定[21] - 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事前批准,未批准已执行应60日内履行审批程序[24] -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或确认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准公司有权终止[24]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