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都股份: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3年10月修订)
控股股东定义 - 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30%等情形的股东为控股股东[4] 忠实勤勉义务 - 利益冲突时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之上[6] 合规要求 -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资产[6] - 对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提供履约担保[8] - 转让股份时不得影响相关承诺履行[8] - 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9] - 不得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等影响公司财务独立[9] - 不得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影响公司业务独立[10] - 不得与公司共用主要设备等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11] - 买卖公司股份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12] -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份[13] 信息披露与通知 -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17] - 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就受让人主体资格等情况合理调查[13] - 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过渡[14] - 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重大信息范围等事项[16] - 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情形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17] - 对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泄漏后立即通知公司公告[17] - 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性,依法披露前不得对外泄漏信息[17] - 公共传媒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告知公司并配合调查和披露[17] - 筹划阶段重大事项出现难以保密等情形通知公司并披露[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