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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都股份: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润都股份润都股份(SZ:002923)2023-10-27 16:12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 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珠海润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润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珠海润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