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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生物: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5月修订)
大洋生物大洋生物(SZ:003017)2024-04-25 21:08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人数占公司董事至少三分之一,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11] - 在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11] - 需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7] -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的不得担任[8]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4]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5]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5]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4]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前三项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8] - 2名以上认为资料不充分可联名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8]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独立董事会议与报告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1] - 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应含相关内容并签字报告[25] - 述职报告应包含出席董事会等多项内容[26]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提前通知并提供资料[28] - 董事会秘书协助履职,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9] - 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31] 独立董事解职与补选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5] - 辞职致比例不足应履职至补选,公司60日内完成[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