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7] - 存在2次以上融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6]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主要内容,提前终止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使用限制 -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流,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3]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时间不超6个月[14]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16][17] -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3]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3]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和保荐机构同意可使用[25]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5]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5] 审批与监督 - 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超董事会授权范围报股东大会审批[11]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8]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8] - 监事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9]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9] -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出具并披露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29] 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应控股[15]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保荐机构、监事会同意[21]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31] - 本制度与国家日后法规或修改后《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1] -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解释本制度[32] -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修订本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33]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34]
大洋生物: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