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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集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彩虹集团彩虹集团(SZ:003023)2023-09-25 18:12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规范运 作,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公司股票上市前已就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及时取得相关 资格证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担任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1 / 5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并作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