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石控股: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做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议事 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