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