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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银之杰银之杰(SZ:300085)2024-04-16 20:41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 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