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载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 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充分保障中小 股东的利益,确保关联交易决策的公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 义务的事项。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