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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永清环保永清环保(SZ:300187)2023-09-15 21:36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委 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