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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永清环保永清环保(SZ:300187)2024-04-22 22:56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