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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四清、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有棵树有棵树(SZ:300209)2023-10-13 13:31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163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7136733000 名 称 关于对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四清、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你们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 停止执行。 湖 南 证 监 局 2 0 2 3 年 1 0 月 9 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关于对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四清、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 监管措施的决定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四清、章军: 据查,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披 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2023年7月21日披露《关于累计诉 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显示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2022年8月 4日至2023年6月23日期间,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