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丰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4月)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6]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3]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2] - 用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项目论证与调整 - 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超投资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应重新论证[10] - 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1] 节余与超募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2] - 节余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议[12]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超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6] 资金使用限制 - 每12个月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累计不超超募总额30%[16] - 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16] 监督与审核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报告[21]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21]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或顾问出具年度资金存放与使用核查报告[22] 办法生效与解释 - 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