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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维医疗: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4年04月)
戴维医疗戴维医疗(SZ:300314)2024-04-08 19:18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 除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6]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反担保要求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6] -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一般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21] - 签订互保协议应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要求对方提供相应反担保[21] 部门职责 -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职能管理部门,证券事务部为监管部门[23] 信息披露 -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监事会[23] - 已披露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需及时披露[25] 债务处理 - 所担保债务到期,财务部应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履行偿债义务[26]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担保,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26] -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需经证券事务部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26]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7]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27] 子公司管理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定期审查[28] 违规处理 -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或接受处理[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