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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新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8月)
珈伟新能珈伟新能(SZ:300317)2024-08-27 18:44

报告义务人 - 公司董监高、部门负责人等为报告义务人[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是报告义务人[2]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6]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6]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6]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6]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报告[7]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7] 诉讼仲裁报告标准 - 涉案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的诉讼仲裁需报告[7] 报告时间要求 -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面谈或电话报告,24小时内交书面文件[13] 第一责任人 -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16] 信息披露情况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及时披露[19] 提示性公告情况 - 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以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刊登提示性公告[20] - 出售后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低于50%需刊登提示性公告[20] - 出售后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低于30%需刊登提示性公告[20] - 出售后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需刊登提示性公告[20] 股东持股报告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报告董事会秘书[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