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恒股份: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该等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1号——业务办理》和《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 行权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 围内,该等激励对象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