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无人有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3] - 符合特定条件单位可获担保,不符但风险小的经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也可[8]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5]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5] -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连续十二个月内超30%的,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1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8]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8] 担保合同 - 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20]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3] 担保管理 - 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定期与银行等核对[26] - 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建立财务档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26] 风险应对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等情况,经办部门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28]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28]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况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28]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按份额承担责任,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责任[29]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29] 信息披露 - 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相关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31]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32] 责任处分 - 董事会视损失、风险等决定对有过错责任人的处分[34]
伊之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