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审批 - 募集资金使用超出计划额度10%以内(不含)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超10%以上(含)由董事会审批[14] - 募投项目投资总额调增或调减低于10%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低于20%由董事会批准,20%以上(含)由股东大会批准[16]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不超六个月[17] - 超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17]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十二个月[18]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20]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0] - 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20%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并获2/3以上表决通过[21]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3]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8]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监事会发表意见[28]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同意方可使用[28]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8] 募集资金检查与披露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前次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35] -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3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6] - 以发行证券购资产或募资用于收购,至少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连续三期年报披露资产运行及承诺履行情况[35] 其他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5]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检查项目可行性等[14]
伊之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