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影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致: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 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徐碧纯、吕荣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201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 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