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6月)
担保管理 - 公司统一管理对外担保,未经批准下属不得对外或相互担保[3] - 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3] 担保对象 - 可为互保单位、有重要业务关系且偿债能力强的单位担保[6][7] 审议流程 - 部分对外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如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等[13] - 一年内担保超总资产30%,由股东会决议且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13] - 其余股东会审议的担保,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13] - 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担保,部分情形可免股东会审议[14] - 其他对外担保经董事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4] 反担保要求 - 对外担保要求对方(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反担保,为关联方担保关联方提供反担保[15] 担保前审查 - 决定担保前掌握被担保方资信,被担保人提供相关资料[9] - 评估利益和风险[19] 合同签订 - 订立符合法律规范且事项明确的担保合同[19] - 责任人持决议或授权签订,不得越权或超数额[19] - 审查合同内容,可要求修改不利或有风险条款[19] - 签订互保协议对方提供财务报表,实行等额原则[19] 担保后管理 - 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还款[23] - 债权人转让债权,可拒绝对增加义务担责[23] - 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先行担责[23] - 履行保证责任后及时追偿[25] - 债务展期继续担保视为新担保,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程序[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