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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7月)
久之洋久之洋(SZ:300516)2024-07-25 16:33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1]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1]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1]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1] - 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2][13] 业绩预告与快报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4] - 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15] -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20] 审计相关 -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有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须审计[15][16][17] -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涉及明显违规应纠正并披露[17][18]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应在后续中期和三季度报告说明情形是否消除[19] 违规处理 - 公司因前期财务报告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董事会决定改正,应及时披露并更正[19] -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停牌,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或中期报告按深交所规定处理[19]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立即披露[22] -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决议等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23] - 一次性签署民品销售合同金额超5000万元应及时披露并跟进进展[25][26] - 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需披露[26] - 单笔收到政府补助金额超500万元需披露[26] 股东信息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2]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50]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在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提供相关议案[34]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27]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负责,部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28] - 公司通过特定形式与机构和个人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41] -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35][36] - 各部门及子公司要为定期报告提供数据,对信息真实性等负责[36]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财务部门编制草案、内审检查、董事会审议等程序[39] - 非决议公告形式的临时报告披露需经多道审批手续[40] - 董事长、总经理(经授权)、董事(经授权)、董事会秘书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40] - 信息披露文件公告时需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40] - 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部门应与中介机构建立沟通机制[42] 其他 -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应登记报备[45] - 公司对外披露文件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46] - 信息披露责任人失职导致违规,将视情节处分并可要求赔偿[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