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3]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7] - 近三十六个月内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情况不得担任[8][9]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等相关人员不得担任[10]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4]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6] - 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17]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除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8] - 因特定情形辞职等致比例不符,60日内完成补选[21]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4] - 两名及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提议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4][40] - 关联交易等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26] 独立董事会议与委员会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不履职时两人以上可自行召集[27] - 提名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33] -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非高管董事[33] 独立董事其他要求 - 对重大事项出具意见应包含相关内容并签字[32]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34]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5] 公司相关责任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三日提供资料[40] - 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40] - 承担独立董事行使职权费用[41] - 给予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并年报披露[41]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或抵触法律按规定为准[44] - 修改由董事会提方案,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解释[44] - 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