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及自然人是关联人[4] 关联交易视同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12] 需关注交易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关注[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需关注[14] 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经营管理层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及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交易,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批准[17] 关联交易金额计算 -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16] -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16] - 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增资、收购等关联交易以公司增资额或收购金额为关联交易金额[19] 累计计算原则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处理[19] 董事会审议要求 - 拟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0]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23] 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日常关联交易处理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未变在定期报告披露履行情况,有变化或期满续签按规定提交审议[23] - 公司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按规定提交审议披露,超预计金额重新提交审议披露[24] -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特定日常关联交易按交易金额提交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5]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三年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6] 豁免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免予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28] 关联交易公告披露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及标的基本情况等内容[30] -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需说明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市场价格关系[30] -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等差异大应说明原因,交易失公允需披露利益转移方向[30] - 交易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价格、结算方式、关联方权益等[30] - 需说明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经营成果的影响[30] - 应披露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30]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0] - 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30]
新晨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