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发教育: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佳发教育佳发教育(SZ:300559)2024-03-26 19:4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调整与论证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0][24]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重新论证[11] - 募投项目超过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1]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2]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2] 协议签订与资金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2] 专户数量与核查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5]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9][24]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8] 流动资金补充限制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8]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20]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19] 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日内公告[22]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时,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6] 会计师聘请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承担费用[27] 保荐机构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27] 子公司适用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受控制企业实施,该企业适用本制度[2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时,以有关法律等规定为准[29] - 本制度“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9]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9] 内部管理 - 公司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25]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