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 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 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下同)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 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 1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 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一条 为适应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 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