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具有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行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 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