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相关准则及指引等有关规定,制订 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控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 适合担任董事,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 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1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