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具备《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包括: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达安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经充分、全面的 讨论与分析,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