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决定[2]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9] 审计费用与信息披露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11] - 年度报告披露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1] 审计人员任职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1] 选聘时间与变更限制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5] - 除特定情况外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不得改聘[16] 审计监督与评价 - 审计委员会事后评价审计执业质量[18] - 监督检查选聘,结果涵盖在审计评价意见中[18] 违规处理 - 发现违规报告董事会依规处理[19] - 严重违规的事务所不再被选聘[19] 制度相关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