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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蠡湖股份蠡湖股份(SZ:300694)2024-03-28 19:48

控股股东定义 - 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为控股股东[2] 股份交易限制 - 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等特定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买卖公司股份[17] - 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或超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出售前二日需刊登提示性公告[19] - 未刊登提示性公告,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出售股份不得达或超公司股份总数的5%[19] -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每增减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1%时,二日内需公告[20] 信息披露要求 - 知悉控股股东等占用公司资金、违法违规担保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股份锁定手续[10] -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形,应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交所并配合披露[24] - 公司收购等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等情形,应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25]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性,及时通知公司披露重大信息[26] - 公共传媒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时,应告知公司并配合调查披露[26] - 深交所、公司调查问询时,应配合回复并提供资料[26] - 应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报备更新信息[26] 规范相关 -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9] -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本规范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29] 公司信息 - 公司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0] - 文件时间为二〇二四年三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