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超募资金单次使用达5000万元且超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6]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8] 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10]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特定程序[11]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22] 募集资金操作时间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3]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募集资金账户管理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5]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募集资金监督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1]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鉴证结论处理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2]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3] 补充流动资金限制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8]
蠡湖股份:《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