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义务人 - 公司董监高、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报告义务人[8]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1]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1]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报告[11]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1] 诉讼仲裁报告标准 - 涉案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的诉讼仲裁需报告[11] 报告流程 -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面谈或电话报告,24小时内递交书面文件[16] 报告制度与管理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为常设执行机构[17] 第一责任人 - 董事、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10][19] 控股股东等披露要求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情况拟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形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18] - 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或超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等情形,出售前需刊登提示性公告[22] - 出售股份后导致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低于50%、30%等情况需刊登提示性公告[22][23] - 出售股份后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需刊登提示性公告[23] 股东股份情况报告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被质押等情形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25] 人员职责 - 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各部门做好重大信息收集等工作[18] -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培训[20] 责任追究 - 发生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0]
中信出版: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