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生物: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业务决策机构,行使《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并接 受其领导和制约。 第三条 董事会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并享有股东大会另行赋予的 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 立董事。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董事会设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上述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生效并予以公告。审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