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 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