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月)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6] 项目实施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论证是否继续实施[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论证是否继续实施项目[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1]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1]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1]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2]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5]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超总额30%[15]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0]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3] 核查与调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和超募资金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公司募集资金情况[22] 项目变更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18] 审计与披露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0]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1] 制度生效 - 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