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1]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3]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8] - 募投项目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8]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9] 节余与超募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1]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1]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4][15]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5] 审批与报告程序 - 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9]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1]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16] 监督与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1]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9] -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应在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20] 其他规定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5]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9] - 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3]
华业香料:募集资金制度(2024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