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通用电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结合《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 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