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修复: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 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 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 (一) 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