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红医疗: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2]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8] - 连续聘任同一事务所原则上不超8年,最长不超10年[14] 审计人员轮换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5] - 承担首发上市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2年[15] 审计费用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金额、定价原则等[15] 选聘流程与公示 - 选聘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时间需符合采购管理规定[8] - 选聘结果应及时公示,包括拟选聘事务所和审计费用[8] 文件资料保存 - 选聘、应聘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6] 履职报告披露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受聘事务所履职及自身监督报告,公司每年披露[13] 改聘相关 - 公司出现六种情况时应改聘事务所[17] - 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审计委员会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17] - 拟改聘应在公告中披露前任情况、变更原因及沟通情况等[17]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18] - 公司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9] 审计委员会职责 - 监督检查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21] - 对五种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22]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22]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规定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其他规定为准[2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授权审计委员会修订[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