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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乐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双乐股份双乐股份(SZ:301036)2023-12-12 17: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 改聘,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