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车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6月修订)
制度审议与生效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于2024年6月14日经第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 -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22] 资助限制与审批 -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单次/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 - 董事会审议须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4] 信息披露 - 披露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7] - 特定情形下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8] 管理与监督 - 资金管理部是日常管理机构,内部审计部门是监督机构,三会事务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经办机构[10] 资助流程与责任 - 原则上不主动提供,资助对象申请后经审查报董事会审批,超权限提交股东大会[18] - 违规追究责任,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19] 其他 - 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执行[21]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3]